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高英士 代理人 陳倩如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高英士中華文化典藏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高雄市高英士中華文化典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高英士中華文化典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高英士中華文化典藏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共計2條,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高英士中華文化典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等資料為證,核屬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予以增訂或修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違,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