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富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確有借款新臺幣225萬元予相對人黃國達(Z000000000)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提領存款交付現金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