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49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 賴清德吳釗燮葉俊榮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35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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