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49號聲請人向璜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向 美娜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固有明文,然為免原告濫行聲請,其聲請應依同條第6項規定釋明本案請求,包括起訴合法(參照立法理由)。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起訴,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等規定,請求相對人向美娜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765建號建物全部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聲請人起訴時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又未依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369號裁定補正,業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以其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