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被告 許德楠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上訴字第2102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