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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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七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九四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