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242號上訴人 陳盧正婉 被上訴人 鄭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4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