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92年度存字第2121號擔保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叁萬肆仟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3191號裁定辦理提存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
二、但查,經本院調閱本院92年度存字第2121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後,查得聲請人業已依本院94年度聲字第2953號裁定取回前開提存物,是本件聲請人所為提存物返還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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