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5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