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75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兼甲○○送達代收人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基地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62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基地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624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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