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165號債權人 鄒豐吉 債務人 蔡雪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雪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