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彥斌被告高明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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