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號上訴人 薛施澄枝 輔佐人 薛弘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消防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6月7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1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