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111號
聲請人 李衍淇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為實踐佛法慈悲濟世精神,除弘揚佛法教義及興辦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另將投入教育、文化事業推廣,特召開98年度第4屆第2次董事會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本件經徵詢主管機關即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關於上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意見,經該局以98年7月24日北市民三字第09831881300號函覆略以:「二、有關修正後條文第3條規定:『…二、捐助籌設『月稱光明寺』,弘揚佛法。三、捐助籌設『日光國民小學』,提倡心靈提昇及教育文化事業。…」,上揭第二、三款訂定內容有關捐助籌設部分係屬處分事實行為,似不宜在章程中訂定,建請法人再酌。三、另查該法人修正後條文第3條所訂宗旨及辦理業務,有部分係非屬宗教範疇之公益活動,故有關修正後條文第12條建請修正為:『為達本法人宗旨,接受教徒或有關單位之捐助,並得依相關法令對外募捐』。」等語。可見本件變更捐助暨章程內容尚有上開缺失,則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