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台灣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台灣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
6.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陳報配偶 吳國欽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吳國欽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車籍)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2.說明將○○○鎮○○段○○○○○○○○號土地」信托登記與「林家列」之原因?並提出信託契約書等相關文件。
13.請據實說明何以臺灣銀行於97年6月27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14.提出繳納房貸所由發生之土地或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
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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