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務人 陳美憬 即 曾揚清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美憬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曾揚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一一五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債務人陳美憬已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97年度繼字第1276號、家股),則本件即得僅以繼承曾揚清之遺產範圍,償還本件借款債務,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