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292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
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法官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許秋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