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177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5月8日下午2時38分許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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