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重秩易字第2號
聲請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巷41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96年
3月15日以95年度重秩字第56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肆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簡易庭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4,000元確定,
惟被移送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簡易庭96
年度重秩字56號裁定書、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
為4,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算後逾4日不滿5
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4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6 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6 年3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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