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重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3
月10日北縣警新刑字第09600103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間某日
(二)地點:不詳地點。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柏叡 之證述。
(三)經警民國96年3月10日23時05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
路○○號3樓(皇朝汽車旅館303室),正欲再為與男客陳柏
叡為性交易時經警查獲。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附卷可稽。
(五)甲○○無妨害風俗之素行紀錄,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資料作業個別查詢表附卷可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6 年3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 民  國 96 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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