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莊燦淮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燦榮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房屋之最新年度稅籍證明。
二、以新竹市○○段○○○○號土地原告所登記之應有部分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並加計第一項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所占應有部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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