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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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彩券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明忠 (董事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孫德至 律師被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代表人 戴遐齡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佩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彩券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8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1年9月27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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