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562號原告 黃康炎 訴訟代理人 黃秋森 被告 楊金田
吳上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詐欺取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
480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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