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054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守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054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守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