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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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54號上訴人 陳耀挺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