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本院98年11月11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1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10,900元,抗告人於98年11月18日收受裁定,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抗告人即以無力負擔裁判費為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二、經查,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故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抗告人應遵期繳裁判費,否則,所提起之訴訟即不合法,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本件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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