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926號原告 黃義師 被告 蕭苙彬 (原名 蕭釗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17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