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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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95號原告 林允發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張榮林
江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系爭協議書後段之同意書究係由何人所記載尚有待查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
9年9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