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減刑後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年8月30日│93年6月中旬某日││││至93年8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3年度毒偵│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5226號│字第522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2221│93年度訴字第222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3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2221│93年度訴字第2221││判決││號│號││├────┼────────┼────────┤││判決│94年3月7日│94年3月7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助一字│││第128號執行:上開二罪之原宣告刑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