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38號
原 告 陳寒川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佩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被 告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於10日內提出原告於民國100年11月
19日前之最近一次參加「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在職教
育訓練」或同類性質之教育訓練資料,及敘明其主辦單位,並自
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