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汝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修禾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