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准以新台幣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而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裁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右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但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准以新台幣三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