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於執行中,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原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甲○○,嗣經拘提,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板檢博壬 九十三執助字第九七八號函覆拘提未獲一節等件附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