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75號聲請人 葉恒如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6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6年4月24日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6年7月12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7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誼林交通事業│空白│新光商業銀│000000000000│51,573元│106年4月16日│S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鳳山分行│0│││││││ 潘銀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