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 邱垂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一九二0五三─二│1│1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一九二0五四─0│1│1000││├─┼───────────────┼──────────────┼───┼────┼───┤│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一九二0五五─九│1│1000││├─┼───────────────┼──────────────┼───┼────┼───┤│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一九二0五六─七│1│1000││├─┼───────────────┼──────────────┼───┼────┼───┤│5│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一九二0五七─五│1│1000││├─┼───────────────┼──────────────┼───┼────┼───┤│6│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六四二八─七│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