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調字第128號聲請人 許玉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碩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仟元之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張文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9,900元,並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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