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李玉璋 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369,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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