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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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 林見明 被告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3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8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前揭裁定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與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從而,依前開說明,原告之本件起訴顯非合法,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自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