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王選堂 法定代理人 邱寶滿 被告 王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慶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400元【註: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之土地,總面積1,391平方公尺;另同小段217-1地號土地,面積218平方公尺。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2分之1,持分土地現值合計共為965,4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5,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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