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駿騰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睿 上列聲請人與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399,38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契約、銷貨明細、統一發票、收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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