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 潘淑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潘淑「眞」。(原誤繕為「真」)
三、請重新陳明相對人之住居所及送達地址。(聲請狀所載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顯非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