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 卓李秀香 、 李陳秀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卓李秀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內聲明向債務人卓李秀香、李陳秀蓉共同或由其中一人完全償付,請 陳明 係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或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
三、承上,如係請求連帶給付,請提出得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