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與 陳環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向債務人請求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利息」。(經查,本案釋明文件即貸款約定書第三條,約定借款利率為按固定年利率10%計算)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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