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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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請人 涂蔡秋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並無連帶保證債務,相對人雖對其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但現仍由本院以99年度重上字387號民事事件審理中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原法院99年度司執未字第10800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上開訴訟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得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訟或抗告,故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