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關於「105年9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8月3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欄關於「105年9月30日」之記載,顯係「105年8月30日」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