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侵上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冠同 指定辯護人 許華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冠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冠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犯嫌重大,且前已有妨害性自主前案,具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於民國106年8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1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王冠同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前曾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於105年5月28日執行完畢,且其被列為中高再犯危險性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105年5月11日高監調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新竹市衛生局106年1月9日衛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復再為本案強制性交未遂犯行,是以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同一犯罪之虞,從而本院認被告受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