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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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3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信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 邱啟明 與被告已因調解成立,而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