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99年上訴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周崇賢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 律師
張競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9號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3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幫助 劉森榮 (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製造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6年7月間之不詳時間,協助劉森榮搬運燒杯、濾紙等部分製毒器械及設備,至劉森榮、被告乙○○兄弟所有之屏東縣○○鄉○○路光明巷內之檳榔園工寮(下簡稱檳榔園工寮)內,由劉森榮與被告乙○○在該處及劉森榮女友 鐘昭慧 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之住處等,以事先購入之化學原料及製毒器具,經由攪拌、煮沸、結晶等程序,從事K他命之製造。 嗣經警 於96年11月13日11時許,持搜索票到上開工寮內及劉森榮及被告乙○○之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執行搜索,而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器具及K他命半成品,並工寮內之燒杯及濾紙包裝上,採得被告甲○○及乙○○之指紋,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製造第一級毒品罪嫌、被告甲○○涉犯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甲○○、劉森榮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承辦警員 曾繁正 之證述,並有調查局南部機動組之監聽光碟、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2月20日刑紋字第096018822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月25日刑鑑字第0960191796號鑑定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35號起訴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1號判決書附卷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依此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乙○○、甲○○均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乙○○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其兄劉森榮遭查獲前製造毒品所留下,均與其無關,又其因負責管理檳榔園,會在檳榔園工寮進出搬東西,可能因此觸摸到扣案燒杯而留下指紋等語;被告甲○○辯稱其均係聽從老闆劉森榮之指示至檳榔園工寮拿取工具或搬物品,可能因此觸摸到扣案燒杯、濾紙包裝袋而留下指紋,但不知放置檳榔園工寮內之扣案物品作何用途等語。
四、證據能力之說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各係經檢察官及法院囑託鑑定所為,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五、經查:㈠坐落屏東縣○○鄉○○路光明巷內之檳榔園平日由被告乙
○○負責管理,被告甲○○則受僱劉森榮工作,又於96年11月13日11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被告乙○○住處及檳榔園工寮內分別遭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且檳榔園工寮所扣得燒杯上採獲被告2人指紋、濾紙包裝袋上採獲被告甲○○指紋,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其中部分物品經檢驗結果確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採證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查卷1第120-124頁、偵查卷2第16-21頁、原審卷第33-37、59-64、97-98頁),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且被告2人就此部分亦不爭執,自堪以認定。
㈡被告乙○○之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及其
管理之檳榔園工寮內分別遭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且檳榔園工寮所扣得燒杯上採獲被告乙○○、甲○○指紋、濾紙包裝袋上採獲被告甲○○指紋,固如前述。然被告乙○○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其兄劉森榮遭查獲前製造毒品所留下,均與其無關,又其因負責管理檳榔園,會在檳榔園工寮進出搬東西,可能因此觸摸到扣案燒杯而留下指紋等語,被告甲○○辯稱其均係聽從老闆劉森榮之指示至檳榔園工寮拿取工具或搬物品,可能因此觸摸到扣案燒杯、濾紙包裝袋而留下指紋,但不知放置檳榔園工寮內之扣案物品作何用途等語;再證人劉森榮於偵查中亦結證稱:「(問○○○鄉○○村○○路○○○號是誰在住?)是我……還有我大哥 劉森興 及我弟弟乙○○、我兒子 劉乃嘉 住在那裡。」、「(問:你之前在屏東縣查獲愷他命?)是」、「(問:還有放在其他地方嗎?)還有放在家裡一些,麟洛鄉的檳榔園也有一些」、「(問:96年間被查獲製造愷他命有無別人幫你?)沒有,都是我自己一人製作」、「(問:地點有幾處?)只○○○鄉○○村○○路○○○號那一處,其他地方是我放工具,地點是在我住附近檳榔園及及豬寮裡,地址我不知道」、「(問:其他有人有無幫你搬工具?)沒有,我之前作水泥工時有請一位助手叫甲○○,他幫我作水泥、水電……我製毒的工具他可能有碰到……」、「我製造毒品時,我有叫他搬走其他的東西」、「我只叫他搬,後來我被抓交保後,他就搬回高雄了」、「沒有(與乙○○一起製毒)」、「(問:乙○○有無碰到你製毒的東西?)那裡他們都會去,還包括我哥哥等」等語(見偵查卷1第107頁、偵查卷2第4-
5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問:警方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查獲的燒杯、濾紙何用?)那是我以前製造毒品留下的。」、「(問:你製造毒品的地方是在何處?)中正路223號。」、「(問:你弟弟乙○○有無跟你一起製作毒品?)無。」、「……乙○○已經管理這個檳榔園快10年了……」、「那些器具本來就放在工寮,我當時是叫我弟弟乙○○去買的,包含濾紙、燒杯,買回來之後我全部都放在檳榔園的工寮,這些器具我製造毒品時我有使用過,使用過的這些器具我從中正路搬運到檳榔園的工寮去,我有叫甲○○幫我搬運,因為在當時工寮內要水電施工,所以要把這器具搬走」等語(見原審卷第192頁正、反面);又劉森榮前於96年7月間,向不知情鐘昭慧承租屏東縣○○鄉○○村○○路○○○號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嗣於96年8月8日為警查獲,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情,復有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852號刑事判決及劉森榮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6、231-234頁);另衡諸常情,被告乙○○既管理檳榔園約10年,被告乙○○進出檳榔園工寮及碰觸放置檳榔園工寮內之物品而遺留指紋,被告甲○○依僱主劉森榮指示搬運檳榔園工寮內物品而留下指紋,均不違事理;參以屏東縣○○鄉○○村○○路○○○號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未驗出被告乙○○、甲○○之指紋,而檳榔園工寮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除其中部分燒杯及濾紙採獲被告乙○○、甲○○指紋,此外,其餘大部分物品則均未採獲被告乙○○、甲○○指紋,衡情,被告甲○○倘有幫助被告乙○○與劉森榮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豈有僅檳榔園工寮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其中部分燒杯、濾紙採獲被告乙○○、甲○○指紋?實屬可疑。況僅憑檳榔園工寮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其中部分燒杯、濾紙採獲被告乙○○、甲○○指紋,亦無法據以知悉被告乙○○、甲○○留下指紋之時間,亦無從推論被告乙○○與劉森榮何時有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及如何行為分擔?而被告甲○○何時有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及為如何之幫助行為?綜上各情以觀,被告乙○○、甲○○上開辯稱其等均係在不知情之下觸摸檳榔園工寮內放置物品,並未參與劉森榮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尚非不足採信。
㈢被告乙○○與劉森榮於96年8月3日11時5分固有以電話為下列通話內容:「劉森榮:昆哥,你在哪裡?乙○○:
我在哪裡你不知道嗎?劉森榮:鉤子沒有、鏟子也沒有?乙○○:什麼鏟子?劉森榮:就是活性碳,說出來又不會怎樣,又不會犯法。活性炭和鏟子兩樣都沒有。乙○○:
喔。」(見偵查卷2第33-34頁、原審卷第147頁)。然被告乙○○既否認上開通話內容與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關,證人劉森榮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上開通話內容係指要購買活性碳清洗檳榔園水槽等語(見原審卷第193頁),況且,依被告乙○○與劉森榮上開通話內容,實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乙○○與劉森榮係談論有關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自不能據以證明被告乙○○與劉森榮有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㈣證人即員警曾繁正於偵查中固結證稱:「工寮外面牆角有
一杯白色的東西,是在製毒過程中濾掉雜質的濾紙,我們當時去搜索時,還濕濕的,且當時並沒有下雨,我認為剛使用不久」等語(見偵查卷1第129-130頁);然證人即員警曾繁正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濾紙經送鑑定結果並無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查卷2第20頁);由此,足見證人即員警曾繁正於偵查中上開證述僅係其個人臆測之詞,尚與事實不相符合,自不能據此證明被告乙○○與劉森榮有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亦無從明被告乙○○於96年8月8日劉森榮遭查獲後有自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情。
㈤再依證人即員警曾繁正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其係
根據線民檢舉劉乃嘉製毒、販毒而著手調查等語(見偵查卷1第129頁、原審卷第194頁反面);足見員警於96年11月13日11時許執行搜索之前,並無任何被告乙○○涉及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證。復觀諸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其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大包、19小包均係劉乃嘉所有,已經劉乃嘉 陳明 在卷,劉乃嘉亦因持有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供轉讓他人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3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按,其餘扣案物品均為工具及褐色液體等物,而扣案褐色液體僅含有純度約1%、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業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在案,有該局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查卷2第19-20頁),此外,並無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原料或製造完成之成品、半成品,乃不足以證明被告乙○○於96年8月8日劉森榮遭查獲後有自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情。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甲○○有製造及幫助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被告2人被訴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六、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而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梁美姿附表一: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K他命(重量88公克)│19小包│屏東縣麟洛鄉田│││││中巷中正路222│││││號查扣│├──┼─────────┼────┼───────┤│2│K他命(重量28公克)│1大包│同上│├──┼─────────┼────┼───────┤│3│K他命(重量1公克)│1包│同上│├──┼─────────┼────┼───────┤│4│盤子(K盤)│1個│同上│├──┼─────────┼────┼───────┤│5│電話卡(K卡)│1個│同上│├──┼─────────┼────┼───────┤│6│小型電子秤│1個│同上│├──┼─────────┼────┼───────┤│7│矽油│2瓶│同上│├──┼─────────┼────┼───────┤│8│電磁爐│1盒│同上│├──┼─────────┼────┼───────┤│9│鐵盤│4個│同上│├──┼─────────┼────┼───────┤│10│酸鹼檢測器│4組│同上│├──┼─────────┼────┼───────┤│11│口罩│1捆│同上│├──┼─────────┼────┼───────┤│12│玻璃器皿│6個│同上│├──┼─────────┼────┼───────┤│13│試劑(PH4)│7瓶│同上│├──┼─────────┼────┼───────┤│14│試劑(PH7)│4瓶│同上│├──┼─────────┼────┼───────┤│15│電子秤│1個│同上│├──┼─────────┼────┼───────┤│16│電扇型鹵素燈│1個│同上│├──┼─────────┼────┼───────┤│17│蒸餾器│1組│同上│├──┼─────────┼────┼───────┤│18│湯匙│3支│同上│├──┼─────────┼────┼───────┤│19│濾網│2支│同上│├──┼─────────┼────┼───────┤│20│水瓢│1支│同上│├──┼─────────┼────┼───────┤│21│攪拌用筷子│1雙│同上│├──┼─────────┼────┼───────┤│22│塑膠容器皿│2個│同上│├──┼─────────┼────┼───────┤│23│噴灑器│1個│同上│├──┼─────────┼────┼───────┤│24│濾布│1袋│同上│├──┼─────────┼────┼───────┤│25│濾紙│2盒│同上│└──┴─────────┴────┴───────┘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攪拌器│2台│檳榔園工寮查扣│├──┼─────────┼────┼───────┤│2│瓦斯桶│1桶│同上│├──┼─────────┼────┼───────┤│3│真空馬達│2個│同上│├──┼─────────┼────┼───────┤│4│液態K他命半成品│5桶│同上│├──┼─────────┼────┼───────┤│5│空氣壓縮機│1台│同上│├──┼─────────┼────┼───────┤│6│加熱器│2個│同上│├──┼─────────┼────┼───────┤│7│不銹鋼鍋│1個│同上│├──┼─────────┼────┼───────┤│8│玻璃拌棒(小)│12支│同上│├──┼─────────┼────┼───────┤│9│燒杯(容量1000cc)│5個│同上│├──┼─────────┼────┼───────┤│10│燒杯(容量3000cc)│5個│同上│├──┼─────────┼────┼───────┤│11│原料(大瓶)│7個│同上│├──┼─────────┼────┼───────┤│12│原料(小瓶)│10個│同上│├──┼─────────┼────┼───────┤│13│矽油│2桶│同上│├──┼─────────┼────┼───────┤│14│燒瓶(大)│1個│同上│├──┼─────────┼────┼───────┤│15│瓦型漏斗│2個│同上│├──┼─────────┼────┼───────┤│16│燒瓶(中)│2個│同上│├──┼─────────┼────┼───────┤│17│濾紙│13盒│同上│├──┼─────────┼────┼───────┤│18│玻璃攪拌棒(大)│3支│同上│├──┼─────────┼────┼───────┤│19│湯瓢│3支│同上│├──┼─────────┼────┼───────┤│20│剪刀│2支│同上│├──┼─────────┼────┼───────┤│21│鍋鏟│2支│同上│├──┼─────────┼────┼───────┤│22│鬧鐘│1個│同上│├──┼─────────┼────┼───────┤│23│塑膠桶原料│2桶│同上│├──┼─────────┼────┼───────┤│24│鐵製蒸氣溫度表│3支│同上│├──┼─────────┼────┼───────┤│25│收容箱│1個│同上│├──┼─────────┼────┼───────┤│26│固定架│2支│同上│├──┼─────────┼────┼───────┤│27│餐刀│3支│同上│├──┼─────────┼────┼───────┤│28│鐵製攪拌棒│3支│同上│├──┼─────────┼────┼───────┤│29│水管│2條│同上│├──┼─────────┼────┼───────┤│30│電風扇│1台│同上│├──┼─────────┼────┼───────┤│31│防毒面具│2個│同上│├──┼─────────┼────┼───────┤│32│礦泉水│3瓶│同上│├──┼─────────┼────┼───────┤│33│糊狀殘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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