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被告尚有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檢驗後淨重
0.043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經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04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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