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35號聲請人 李碧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佰鋒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系爭二筆借款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及該借款係分別於何時屆清償期,以供本院審酌。
㈡相對人徐佰鋒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姜貴泰

更多裁判書